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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5

我们,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有关大学,为了增强相互间的理解, 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务实合作,共同提升区域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经“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创始成员大学代表协商一致,认可云南大学的倡议并同意成立“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中国和南亚、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大学,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理念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的区域性国际大学联合体。

遵照各国相关法律法规,联盟成员之间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文交流等合作。

本联盟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其他既有大学联盟一起开展更加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旨在增进中国和南亚、东南亚国家人民相互间的理解,搭建区域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联盟成员在区域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提升中国和南亚、东南亚国家大学的办学水平,构建区域国际高等教育共同体,助力中国和南亚、东南亚国家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联盟任务

(一)加强联盟成员间的人文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人才联合培养;

(三)拓展联盟成员间科研合作的渠道;

(四)举办“南亚东南亚大学校长论坛”;

(五)搭建联盟成员间资源共享平台;

(六)开展联盟成员商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的授权代表组成。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审议和决定联盟章程修改及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议和决定由秘书处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三)审议和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提出联盟重大发展事项的建议;

(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重大决议事项经与会联盟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在中国云南大学常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专员若干。秘书长由云南大学校长担任,领导和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

(一)处理联盟日常事务;

(二)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收集整理联盟成员的提议并报联盟成员大会讨论;

(四)起草联盟发展规划、联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筹备每年一度的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校长论坛”;

(六)协助联盟成员在所在国开展联盟活动;

(七)协助联盟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八)募集和管理联盟发展基金,为联盟日常工作和相关重大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九)编制联盟工作通讯;

(十)管理联盟内部档案;

(十一)不定期向联盟成员发送交流与合作的需求信息;

(十二)统筹联盟其他事务。

第九条 联盟专业委员会

根据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联盟内可设置各类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本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发展规划及拟开展

的各类学术活动,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并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组成

联盟成员是指参加本联盟的各大学,分为联盟创始成员和非联盟创始成员两类。联盟创始成员自动成为联盟成员,享有联盟成员权利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非创始成员的加入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愿意承担联盟发展义务的大学,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自愿加入本联盟的大学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依照本联盟章程进行审核后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联盟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提出关于联盟建设与发展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章程修改建议的权利;

(四)获得联盟提供的开展各种交流与合作资助的权利;

(五)查询联盟内部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六)监督联盟工作的权利;

(七)退出本联盟的权利;

(八)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的义务;

(二)维护联盟权益的义务;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义务;

(四)参加联盟活动的义务;

(五)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会费

本联盟不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联盟成员十分之一以上书面提议,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按议事规则决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异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创始成员授权代表签字后,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 2018 年 12 月 10 日经联盟成立大会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